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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区合同案件二审律师【值得信赖】,广州市合同案件律师hbdjnp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二、效力待定合同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该类合同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无效,二是进行修正,合同有效,从我国合同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补救措施1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包括两种:一是第三人即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二是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要约邀请与要约存在很大的区别:在目的上,要约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内容上,要约必须确定、具体,应包括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在内容上则无此要求;在效力上,要约人要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不能因对方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人也无须向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撤回或消灭后,代理人为代理行为,第三人非因过失而不知道的情形,所谓善意,即不知代理人代理权有消灭,而且相对人的善意应与代理人曾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无过失,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尚不知代理权消灭的事实;4须具有足以使第三人信其代理权仍然存续的假象,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的条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习惯确定。
广州市区合同案件二审律师【值得信赖】,广州市合同案件律师,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且真实意志的表现。
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格式条款免除、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在消极代理中,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代理人所了解或达到代理人时为准;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一)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当合同因当事人恶意串通违法而无效时,不适用缔约上过失责任,因为法律并不保护其中任何一方,但是,如果发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的情况下,则依法失去承诺的权利,认股人撤回所认购的股份,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但并非一般的要约邀请,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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