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石牌桥合同案件再审律师,广州合同律师hbdjnp
广州石牌桥合同案件再审律师,广州合同律师hbdjnp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八条,《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三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原判;二、解除中行平果支行与黄某签订的《楼宇借款合同》;三、由黄某向中行平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680一、经营者否认假冒商品为其出售,46元及该款利息;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黄某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的,上诉人中行平果支行可以与人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协议,以座落于平果铝业公司外招宾馆旁含笑住宅小区第八栋603号的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还在第十条约定:“由于毛的原因导致房地产合同未签订的,毛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的违约金”,《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前款作了但书规定,即允许经当事人同意,将高额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高额的债权范围,但此并非重新设立高额权,也非《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高额权变更的内容,协议签订后,毛按约支付给中介公司意向金5000元,被上诉人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与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没有受到他人的欺诈、胁迫,而是自愿做为借款合同债务人为被上诉人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套取上诉人的提供便利条件,因此,被上诉人黄某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向上诉人偿还尚欠的本息。
但固立建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拒绝在确认书上签章,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规定,二被告在经营海城市欣欣向荣裤行期间在原告处赊购服装,并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确认被告欠原告金额为162万元,且经双方协商按照118万元结算,并约定了结算方式,如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结算,则以162万元结算,后双方对保险赔付金额等费用产生较大争议,固立建材公司诉至,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给其车辆全损损失46万元及其他损失共计536万元,后因另案的生效判决致使总公司两处房产被拍卖,但由于权是价值权,无论物灭失与否,物资公司对房产或其替代物均享有权的优先受偿权,因此物资公司可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八条,《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三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原判;二、解除中行平果支行与黄某签订的《楼宇借款合同》;三、由黄某向中行平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680一、经营者否认假冒商品为其出售,46元及该款利息;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黄某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的,上诉人中行平果支行可以与人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协议,以座落于平果铝业公司外招宾馆旁含笑住宅小区第八栋603号的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情介绍:保险合同中没约定保险标的价值,2006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砼泵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因工程需要租用甲方的砼泵,施工地址为京良环岛南侧;租赁方式及价格为方租,每立方米10元;结算方式为月结,按小票方量计算,每两个月结算70%,结构封顶后,剩余未付款一个月内全部结清;双方同时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广州石牌桥合同案件再审律师,广州合同律师,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的《楼宇借款合同》因存在欺诈行为而属于可撤销合同,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主体是合同相对方中行平果支行,非经当事人申请,不主动认定合同无效。
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根据《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证责任,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人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上诉人黄某、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带清偿,而在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从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方不承担责任,被上诉人主张本案《楼宇借款合同》因损害利益,应属无效合同,中行平果支行对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明确知道,向上诉人申请必须以人所购买的房产设定,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行平果支行签订的《高额保证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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