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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太古汇专职刑事辩护律师【20年刑事实战经验】,广州专业的刑事律师nytlld『老检刑事律师团』,只要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能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及禁止令等,就可以视为缓刑适用成功,即便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了漏罪,也不能因此撤销缓刑,从适用缓刑的条件来看,犯罪分子需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条件为前提,如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且对社会具有危害性。
通过抗诉来制约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条件上要严格把握,只有被告人的上诉实质上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目的,才能通过抗诉予以制约,这里又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目的的认识和把握问题,但如果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减少社会对立面,那么就应当实质性地审查被告人的上诉是否属于不认罪悔罪、恶意对抗司法的表现。
对于这种“新的犯罪事实”,重审时予以认定并加刑,属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之例外情形,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坚守,从表述内容来看,修正前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012年司法解释条款只是在援引该规定时重复了其中的法律后果,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量刑规则。
广州天河太古汇专职刑事辩护律师【20年刑事实战经验】,广州专业的刑事律师,后,高某的行为构成掩隐罪,本案上游犯罪行为已得到随机抽取的已查实身份的40多名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本案上游犯罪行为的存在,掩隐罪是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即犯罪事实确实存在的,具体行为人是否明确、是否归案均不影响掩隐罪的认定,故笔者认为,本案中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掩隐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掩隐罪,刑法第六十五条款对一般累犯的成立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应认定袁某构成累犯,理由分析如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谦抑原则,与之相对应的是,《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确定罚金数额的方式同样有两种,一是一般应当在1000元以上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二是没有数额或者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二、主观上未达到累犯制度的设立目的,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在于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无视刑罚再次故意实施犯罪,恰恰说明行为人具备人身危险性、缺乏悔悟性,故对其从重处罚,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内犯新罪则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而不适用累犯的规定,进一步肯定了刑罚只有在执行完毕后才会对罪犯产生适当威慑力,从而遏制犯罪。
广州天河太古汇专职刑事辩护律师【20年刑事实战经验】,广州专业的刑事律师,自首的本质是犯罪人愿意主动承担刑事责任,即将自己主动交付接受刑事追诉,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有自首的客观表现而主观上并不真诚悔罪的情形,可以通过“不予从轻处罚”来处理,“准自首”的适用对象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构成的自首的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具结时对释明未充分理解的原因,也有纯粹为留所服刑的“技术性上诉”,即使是“技术性上诉”,上诉理由也不可能如实书写,而是基本都以量刑过重为由,这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反悔,至于是否导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认定上更是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检察完全可能认为被告人因反悔而不符合认罪认罚规定,原先以认罪认罚给予的从宽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自首是一项宽宥情节,同质行为得到相同的处理,所以,2012年司法解释条款的目的在于统一自然人和单位中自首的量刑规则,避免失衡,综上所述,虽然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了2012年司法解释条款所援引的刑法法条,但2012年司法解释条款仍有其存在的逻辑基础和理论依据,进入信息化时代后,上缉成为司法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常见手段,也经常有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控制后如实供述本人被上缉的罪行,并因此请求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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