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专业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律师,原资深刑事律师团队mgvmtu
揭阳专业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律师,原资深刑事律师团队mgvmtu『老检辩队』,但由于梁某签名的笔录有明显的诱人犯罪的表述,与法律相抵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线索应在客观合法的情况下进行,不等同于诱骗和陷害,1961年在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排除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非法证据”,而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即以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手段所获得之证据,[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毫无疑问,梁某的证言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不予采信,为了缓解提讯工作的压力、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羁押地与具备远程视频提讯条件的距离较近、能够确保提押安全的案件,也可以利用专网以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讯问。
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规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延伸,但是我国对于这类证据是否采信语焉不详,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在证据制度中应该具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证据制度将残缺不全,在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后,又对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进行的排除则很可能使某些犯罪人逃避法律的惩罚,这对被害人的权利是一种巨大的伤害。
由于量刑情节是一个关乎法定刑适用的重要范畴,而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我国关于量刑的一般理论的可操作性差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量刑情节是有层次的,可以分为不同的轻重等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量刑等级从轻到重依次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基本情节,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五个不同的等级。
2010年7月1日,“两院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一、探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中西结合”,我国1986年加入《禁止酷刑公约》,其中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
揭阳专业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律师,原资深刑事律师团队,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理论基础,源自于保障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如果允许或放任非法证据的存在,将直接冲击我国“尊重和保障”的宪法精神及“惩罚犯罪、保护”的刑罚宗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在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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