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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岗顶建筑合同律师在线微信咨询,广州资深合同律师hbdjnp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杨桃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股东为赵某某、段某某两人,其中段某某系实际控制人,因此,认为,虽然被告胡某某提交了萌芽公司审计报告,但是在实际中存在股东使用个人账户接受公司款项的情况,仍未能排除公司财产混同导致人格否认的情况,故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胡某某应对对萌芽公司对梦琪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公司间的借款合同系在段某某一人的操纵下订立,并非双方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段某某当前因涉嫌挪用杨桃公司公款被立案侦查,涉嫌刑事犯罪,庭审中胡某某提交了萌芽公司的审计报告,证明萌芽公司账户与胡某某个人账户相互,不存在财产混同,萌芽公司系人格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公司债务应对以萌芽公司财产承担责任,裁判,基于对习惯的尊重,我国2019年11月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不需经过公司决议作出的合同仍认定为有效的几种情形予以明确,其中包括本案中涉及的“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及“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等商业合作关系”的情形。
裁判,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未经程序为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提供的,该行为是否应宣告无效,而若公司为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提供,则一旦出现股权转让未完成、一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则出让股东可向公司追偿该转让款,导致出让股东可变相从公司抽逃出资,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侵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利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ck公司股东储某某与孙某某间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中ck公司为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提供,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公司利益,依法无效。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均具有合同性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是由于公司章程往往经过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对于公司是否出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况分析,着重考察公司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严重内部障碍,公司经营是否正常,股东权益是否可以正常实现等。
其次,在高额保证合同的签订程序上,岐山公司辩称公司章程中对对外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但是该项章程约定系在岐山公司与银行签订高额保证合同后作出,在签订保证合同之时,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在工商登记备案的岐山公司章程中并未对公司对外事项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认为银行在签订高额保证合同时已经尽到了对岐山公司做提供的审查义务,岐山公司关于高额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不成立,涉案保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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